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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据有哪些?

2023-08-16 12:04:19 来源: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当依照本法42条的规定,对土地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予以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此条规定也很清楚,如果届满前要收回的,应当对地上物进行补偿,并退还土地出让金。

《物权法》121条也规定如果因为地上物的征收,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使用的,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适当的补偿。根据规定,不动产在征收过程之中涉及到用益物权会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是根据《物权法》的41条,42条的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4日作出了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到要做好法治和诚信工作,依法签订的各类协议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收回,如果收回的要对相对人要予以补偿。


(资料图片)

企业的诉求是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是想阻止收回,可以确认收回的决定违法或者撤销收回的决定,企业的诉求仅是对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诉求应当是申请补偿,对企业的损失补偿到位。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因为公共利益要收回的,予以合法的补偿。

根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通知》上面都有明确的规定,类似的土地收回,应当予以合法的补偿。结合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补偿不得低于土地的市场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是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适当补偿应当如何补偿,可以参考市场地价。何时的市场价格,应当按照收回决定作出之日土地市场价格。包括参考招、拍、挂的价格,或者市场一些交易过程中转让的一些市场的实际价格。可以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征收房屋涉及的其他的应当给予的拆迁补偿的法律很明确。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能不能获得补偿,可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了《物权法》之外,能不能获得补偿,在原来《土地管理法》里规定得很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如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经原批准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收回。但是在两种情形下要给予适当的补偿,一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另一种情形是为了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相应的国有土地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的,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除此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按照已经使用土地的年限条件等相关条件来确定土地的价值进行补偿,也有相应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届满之前收回这种情形规定得很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单独给补偿。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注: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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